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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640103010093749A/2022-0027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策法规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来源:银川新闻网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9月1日起实施,规定室温不得低于20℃!

        发布日期: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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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记者从银川市市政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决定批准,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对于市民而言,新修《条例》最为直接的就是明确了“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20℃”,“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测温”。

        新修订的《条例》,对于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有了全新的约束。其中,供热单位应履行责任包括:

        √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热用户投诉;

        √如果供热单位未在供热期间公开便民服务电话或者未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申请停暖时间做了延长,规定“热用户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热措施,热用户应当按照采暖费总额的30%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而对于拒不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明确供热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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