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2-00346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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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10-2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热点回应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日前,宁夏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疫情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作用,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不区分是否为宁夏户籍、本地户籍,由所在地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通知》明确,要对符合六种情形的对象实行救助:
一是家庭成员均为灵活就业人员且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因疫情原因被隔离或封控管理,暂时无法工作的困难人员,经申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是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
三是因病、因残、因创业失败等原因长期无法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经申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是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和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进行实物救助。
五是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由乡镇(街道)进行实物救助。
六是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孤儿、低保边缘人口、返贫易致贫人口,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通知》要求,各地简化临时救助申办流程,对于因疫致困的救助申请,按照“急难型”救助予以办理,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材料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对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人口,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各级工会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困难优抚对象,可以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给予救助。
《通知》规定,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于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直接救助发放,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特别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位。要积极组织动员村(居)委会、驻村干部、民政协理员、村级网格员、入户核查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的群众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群众主动救助,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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